前情概述
年8月28日~9月9日,医院住院,中医诊断:胸痹;西医诊断:1.冠心病2.高血压2级3.血管性头痛4.心律失常。
年6月29日,刘会某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太保寿险”),为自己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其中附加险保额2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费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中,被保险人“最近五年是否曾或正在授受诊疗、手术、住院治疗”等所有选项中,刘会某作出的回答均为“否”,并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刘会某交纳当年保费元。后太保寿险对该保单又进行了电话回访。
年12月17日,医院妇科门诊就诊,行诊断性刮宫和无尾丝取环术,其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为:(宫内物)子宫内膜单纯性增生,另见小块破碎鳞状上皮呈CINⅢ级改变。
年1月6日,医院病理检查报告诊断:鳞状上皮呈高级别上皮内瘤变,累及腺体,局灶浸润不除外。
1月20日~27日、2月3日~28日,刘会某两次医院住院。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患者于2月6日行筋膜外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右侧卵巢肿剔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出院诊断:子宫颈恶性肿瘤(鳞癌IA1)、子宫颈锥形切除术后。刘会某出院后向太保寿险理赔。
5月17日,太保寿险作出理赔决定书及保险合同解除函,解除主附险合同,退还全额保费。庭审中太保寿险认可刘会某所患子宫颈恶性肿瘤(鳞癌IA1)属恶性肿瘤范畴。刘会某承认已收到退还保费元。
裁判结果
本案涉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份裁判文书,但是……二审文书的法院意见部分似错位,疑为另案,不赘。
梳理重点:
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太保寿险认为刘会某在年住院诊断有“胸痹、冠心病、高血压2级、血管性头痛、心律失常”等疾病,而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太保寿险无证据证明刘会某前述疾病,与后来确诊的“子宫颈恶性肿瘤(鳞癌IA1)”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太保寿险亦无证据证明刘会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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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