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某小区住户吕奶奶,
因孙子随地小便的行为,
与邻居赵爷爷发生了激烈争吵。
双方的家人不仅没有劝解,
还参与吵骂,
最终酿成了一人突然死亡的恶果,
导致两家对簿公堂。
小孩不懂事成人起冲突
年5月6日8时许,赵爷爷在自家的储存室门前扫地,看到同栋楼住户吕奶奶五岁的小孙子在过道处小便。对此,赵爷爷看不过去,便说吕奶奶没管好孩子,让孩子做了“没教养的事情”,还让吕奶奶以后要加强对小孩的教育。
在赵爷爷絮叨的时候,吕奶奶只瞥了一眼赵爷爷,就送小孙子上学去了。赵爷爷本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了,没想到吕奶奶送完孙子回来,使劲拍打赵爷爷家的大门,要找赵爷爷理论。赵爷爷觉得吕奶奶做事不占理,还打上门找事,便和吕奶奶发生了争吵。
两人吵架的情形,正巧被赵爷爷的儿子小赵撞见,他立即加入“战局”,帮着父亲争吵。三人越吵越凶,小赵年轻力壮嗓门大,把吕奶奶吵得上气不接下气。吕奶奶的丈夫王大爷听到争吵声,也下楼来帮妻子吵架。
小赵火冒三丈,气得几乎丧失理智,抓起东西要打吕奶奶,被赵爷爷及时阻止。此时意外发生了:在两家人没有发生过肢体接触的情况下,小赵突然倒地,呼吸急促、四肢发抖。赵爷爷见情况不对大呼“救命”,热心邻居开展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最终医院抢救。
吵架让他丢了命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认为,小赵的病情是“呼吸心跳骤停原因待查,心源性心律失常心脏病”。小赵经抢救无效,于当天9时30分许宣告临床死亡。赵爷爷在悲痛中支付了医疗费元。
经查,小赵本来就患有冠心病,吕奶奶和王大爷对此不知情,但赵爷爷是知情的。而且在此次争吵之前,两家就因停放车辆的事情产生过矛盾。
老来丧子,赵爷爷心痛万分。他和老伴找到王大爷和吕奶奶,要求他们按60%的责任,支付因小赵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期间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万元,被王大爷和吕奶奶拒绝了。
赵爷爷愤而将王大爷和吕奶奶诉至樊城法院,请求该院判决两人支付47万元的损失。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要解决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需主要针对以下焦点进行充分的说理说法:一、小赵的死亡与本案中的争吵是否有因果关系;二、如果与本案的争吵有因果关系,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法院判决双方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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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争议焦点一,樊城法院认为,小赵本来就患有高危病,且事发之前看病的时候,医生就嘱咐过他,应控制“情绪激动”。虽然本案没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据此可以认定本案的争吵引起了小赵自身疾病的发生并死亡的事实。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生此损害”的判断标准。小赵的自身疾病,是作为侵权责任法上所规定的因果关系的条件而存在的,所以,本案的争吵与小赵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针对争议焦点二,樊城法院认为,引起本案的初始原因,是吕奶奶的孙子在过道处小便一事。赵爷爷认为,小孩子尿在了自己家门口,为此出口伤人,引起吕奶奶不满。五岁孩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未形成是非观、羞耻观。赵爷爷完全可以采取理性平和的沟通方式,从教育小孩的角度提醒吕奶奶即可。
究其原因,赵爷爷之所以采取言语攻击的方式处理问题,是因为之前双方因停车的事心存嫌隙,在吵架的起因上,赵爷爷有过错,被告吕奶奶无过错。但吕奶奶事后回来找赵爷爷理论,继而引起争吵、互骂,以及后来小赵和王大爷加入“骂局”,吕奶奶此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亦有过错。
小赵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明辨是非,当得知其父与他人争吵时,应当采取正确的方法劝阻其父,而不是加入到争吵中,此其一错;加入其中后,还要打人,此其二错;明知自己患有高危病、不能情绪激动,而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未克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引发原发病而死亡,此其三错。
同理,王大爷来现场后,未采取正确方法,将其妻吕奶奶劝阻开,亦加入争吵之中,此其一错;并对小赵进行指责,此其二错。
当小赵加入到本案的争吵中后,赵爷爷明知儿子患有高危病,而未及时停止争吵,引发小赵原发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最终判决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经过及造成本案损害的结果,判定小赵本人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本案损害结果剩余的10%,由赵爷爷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吕奶奶、王大爷承担70%的主要责任。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吕奶奶、王大爷互为连带地赔偿原告赵爷爷各项损失5万元左右。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年6月17日,记者从樊城法院获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襄阳晚报
编辑:汪晓璐、李嘉星
责编:肖雨蒙
审核:赵梓竹
主办:襄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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