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失常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患者连翻两次白眼后死亡,医院误诊为癫痫赔
TUhjnbcbe - 2025/7/16 12:32:00

案情介绍(年9月22日发布)

年7月7日患者刘某某主因心烦,胸闷,少眠2年余,加重半年入医院,初步诊断为焦虑状态、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住院期间出现双眼向上凝视、牙关紧闭、呼之不应等情况,其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因患者持续昏迷状态,经被告治疗无好转,遂出院。之后,刘某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治疗过程中,刘某某一直处于昏迷或嗜睡状态,有意识状态,精神差,鼻饲饮食,需呼吸机辅助通气等,直至年5月16日到某卫生院确定死亡。

原告(刘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7月7日,刘某某因头痛、心烦等症状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时意识清楚,精神活动连续完整,行为活动无明显异常,但当晚被告工作人员却通知家属刘某某的病情恶化,治疗过程中,刘某某的呼吸一度停止、丧失意识,医院治疗,病情持续恶化死亡。被告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忽视了患者病情,造成误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望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医疗属于高技术、高风险行为,对于侵权四要件中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专业问题应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并由法院综合判断侵权四要件是否齐备,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责任。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一)刘某某入院后的初步诊断除焦虑状态外,均为内科疾患,因此应当入住心内科治疗。(二)刘某某反复发作性双眼上翻的症状、体征,不符合继发性癫痫、颅内感染、低钠血症纠正过快引发的中央髓鞘溶解,应当与心源性晕厥(心肌炎)引发的阿斯综合征相关。(三)虽然刘某某入院后心脏疾患的症状不突出,但是医方应当考虑其既往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的病史,完善心脏彩超、心肌酶谱等相关检查,特别是第二次出现双眼上翻后不能只考虑癫痫和脑炎的可能,亦应考虑到可能存在阿斯综合征,并完善相关检查,尽早明确诊断并给予治疗。经阅示提供的病历资料,未见相关鉴别诊断。(四)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提示肺部感染没有给予及时治疗。结论: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为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经本院委托后,已对被告医疗行为与刘某某死亡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确定原因力。被告所述刘某某来院仅为治疗心理疾患等,无证据佐证,且与鉴定结论不符,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且从鉴定结论分析来看,刘某某自身疾患、自身体质等是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医疗过错行为仅为次要的、间接的原因。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医疗行为与刘某某死亡的因果关系确定为25%为宜。

判决结果

年8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1元。

笔者提醒

1.什么是阿斯综合征?

阿斯综合征即心源性脑缺血综合征,是指突然发作的严重的、致命性缓慢性或快速性心律失常,使心排出量在短时间内锐减,产生严重脑缺血、神志丧失和晕厥等症状。阿-斯综合征是一组由心率突然变化而引起急性脑缺血发作的临床综合征。部分患者发作时会表现出双眼上翻、牙关紧闭、呼之不应的症状,与癫痫大发作类似,但是时间远比癫痫发作短,可以根据症状持续时间来鉴别,当然更可靠的鉴别依据是否存在心脏疾病。

2.本案鉴定机构做了较多推定性工作。

本案患者诊疗过程中,并未查到导致患者昏迷的明确病因,鉴定机构根据患者的症状及其后出现严重缺血缺氧性脑病推定患者是心源性晕厥、不是癫痫和脑炎是合理的,同时鉴定机构也推定患者死亡原因与阿斯综合征鉴别不到位有因果关系,过多的医院对鉴定结论不服,他们申请了书面异议和重新鉴定(法院未准许)。

3.类似判例多吗?

以现在的医疗损害司法现状来看,本案这一结果是非常值得患方庆幸的,患者间接死亡原因其实是不明确的,医院医院死亡,没有行尸检,医院却没有提死亡原因异议,鉴定机构也没有因未行尸检而退卷。本案是类似案例不值得期待的结果,林律师建议类似案例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比较好,避免因尸检问题鉴定机构不受理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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