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4月25日,患者吴某因阵发性胸闷4天入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缺血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肺动脉高压,心尖部血栓,胸腔积液;2、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3、心房颤动;4、2型糖尿病;5、颈动脉硬化。4月28日病程记录:近2日夜间出现呼吸困难,考虑心功能不全加重,遵嘱给予左西孟旦持续泵入,间断给予呋塞米注射液改善症状。
5月8日,在全麻下行经皮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5月10日17时,患者突发晕厥,持续约3秒钟自行恢复意识。查体示:心律不齐,房颤。心电监护示:房颤、室性早搏。心电图示:心房颤动、室性早搏、ST-T改变。21:31,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心电监护示室速/室颤,心率次/分左右,血压测不出,立即给予胸外按压、电除颤、肾上腺素静推等抢救措施。22:15,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律师分析:
1、患者为冠脉三支弥漫性病变,合并糖尿病、急性左心衰、房颤、心尖部血栓且ST-T动态改变等,为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的极高或高危患者,应及时急诊冠脉造影,对于是否应当急诊PCI或急诊CABG,应权衡利弊,及时做出有效的治疗方案。而医方在心梗14天后、心衰加重、ST-T动态加重、心肌已坏死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才给予PCI,医方延误治疗。
2、患者介入术后心电图显示ST-T变化更加严重,医方未引起高度注意,未行冠脉造影等查找原因,排除是否有支架内血栓形成等,而导致患者突发病情变化死亡。
3、患者PCI术后突发晕厥,仅给予心电监护并嘱观察(无相关监测及护理记录),未及时行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延误诊治。
鉴定意见:
1、入院后针对患者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脉综合征的检查和早期药物治疗不及时。
2、医院针对患者病情和治疗策略的书面告知存在不足。病历中见首次床旁沟通记录,当时是针对“不稳定性心绞痛”告知的治疗方案等问题,未见在明确患者为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及心功能减低、附壁血栓等病情后,再次向患方书面告知患者病情严重性和治疗方案,以及是早期冠脉造影检查,还是择期检查的利弊问题。故医院存在告知不足。
3、患者术后早期病情依然不稳定,需严密监测病情,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诊治。医院术后医嘱见给予心电监测、指脉氧监测,但病历中未见相应监测记录,未见复查心电图及心肌标志物指标。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次要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医院的过错比例为25%,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余万元(非京标准)。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急性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急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和不稳定型心绞痛,是一种常见的、严重的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常表现为发作性胸痛、胸闷等症状,可导致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甚至猝死,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寿命。如及时采取恰当的治疗方式,则可大大降低病死率,并减少并发症,改善患者的预后。
本案患者入院时冠脉三支弥漫性病变,合并糖尿病、急性左心衰、房颤、心尖部血栓且ST-T动态改变等,为急性冠脉综合征的高危患者,应及时急诊冠脉造影,以判断是否应当急诊介入或急诊搭桥治疗,若及时给予恰当的治疗措施,将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在此也劝告各位读者,胸闷、胸痛、头晕、呼吸困难等症状都有可能是心脏发出的求救信号,一旦出现上述症状,应立即就医,以免延误治疗。
也警示医务工作者,为急性心梗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方案,密切观察病情,防患于未然,将大大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