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没有主犯却判“从犯”有罪,法院要掩饰什么
文/杨涛2004年间,原深圳彩电总公司总经理张隆*应上海开开公司及总经理张晨的请求,并在张晨书面担保的情况下,帮助开开公司向其国际贸易伙伴开出的信用证贴现5810万美元,但这110单信用证实际上并无真实贸易背景,而是涉嫌虚报上市公司业绩。事情暴露后,张隆*虽然没得到一分钱,却被以信用证诈骗罪逮捕入狱并获刑15年。日前,根据著名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教授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上海市高院重新审查。(《法制周报》6月11日)俗话说:“皮之不存,毛之焉附”,但如今,在上海两级法院,却真真切切出现了“不在皮上生长的毛”。拿到的张隆*案两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张隆*“指使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诈骗开开公司的巨额款项。判决书说:在共同犯罪中,张隆*是“从犯”。但通篇却只字未提谁是主犯,也没有按照司法判决的惯例,将可能是主犯而没有到案的人标明“另案处理”。也就是说,在没有认定“主犯”的情形下,法院凭空搞出个“从犯”,皮没有,毛却有了,不知毛从何而来?有必要给上海两级法院普普法,《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一起共同犯罪,至少有两个人以上,而且,如果认定了“从犯”,那么在同一案件中,一定会有主犯。根据司法惯例,如果从犯到案,而主犯一时没有到案,那么,也应当在判决书上,将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事实详细叙述,将他们的责任区分清楚,并在主犯姓名上标明(另案处理)。如果一份判决书,光提到“从犯”不提“主犯”,那将滑天下之大稽。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我不太相信上海两级法院会是无意中的忽略,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猜测法官,但这回我却不能不产生质疑。其一,这极可能是“选择性执法”的结果。在本案中,即便是张隆*涉嫌信用证诈骗罪,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实施该案,而是帮助上海开开公司及总经理张晨开出信用证,至多算是从犯——事实上法院也是这样认定,如果要说是主犯,张晨或者更多幕后的人才可能是主犯。现在,法院并不问主犯是谁,却揪着从犯不放,这不是“抓了小虾,丢了大鱼”,向全世界摆明了,有关部门是要“选择性执法”吗?其二,这极可能是一场“执法报复”。事实上,张隆*在这起信用证诈骗罪未得分文,而且,“周教授还提出,该案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严重问题,案件的关键证人前后证词完全矛盾,但法院却只采信对张隆*不利的话,不采信对他有利的话,同时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见红6月11日陈杰人《刑事判决不能违背常理和法律原则》)因此,张隆*是否涉嫌信用证诈骗罪很值得怀疑。这种情形下,所谓的主犯根本不到场、不亮相,甚至判决中只字不提,会不会是有关部门为报复张隆*所设下的专门陷井,因为,当主犯一出现,张隆*主观上是否有诈骗的故意不是很明了吗?说实话,我非常担心我所提出的两种假设是真正的事实,因为,这不仅仅说明我们司法机关根本不具备审判的业务水平的问题,更重要是,这是一种利用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可是,要让我相信这种假设不成立,我希望,上海法院能拿出合理的理由来解释这种没有主犯却只有从犯的判决,解释一下主犯到底去那里了?事实上,本案的疑问远远不仅于此,我根本不相信原审法院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本案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解释这种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难解之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