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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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重症室住院期时患者病情突变,医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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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1月30日16时50分,原告亲属罗某某因“急性冠脉综合症”到被告x医院14楼的ICU重症室住院治疗,被告向原告下达了《x医院病危(病重)通知书》,原告随即要求转院,但被告不允许并告知原告需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后再决定是否转院,在此之前只能在x医院住院治疗。

期间有医生和护士24小时监护,家属只需白天进食和喂药期间陪护,到晚上只能在过道上陪护,不能进入病房陪护。经过两天治疗,原告亲属的病情有所好转。2月2日00时2分左右,罗某某打电话告诉罗某华他腰疼,原告罗某华立即进入病房,此时病房内无任何医生护士监护。

无奈之下,原告罗某华只能先帮助罗某某方便,罗某华在卫生间冲洗尿壶时听到罗某某痛苦地叫唤,之后罗某某紧紧抓住罗某华的手,说自己腰部疼痛难忍。罗某华随即按了病床上的呼救铃,但几分钟过后无任何反映。

罗某华心急如焚,只能把罗某某留在病房,到医生值班室找医生,但无值班医生,又到护士站找护士,护士到病房查看后才打电话联系值班医生,后约5分钟左右医生才到病房。从原告按铃呼救至值班医生到达已经超过30多分钟。医生到病房后,给罗某某喂了两次药和在肩膀处打了一针,除此之外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当时原告罗某华发现父亲罗某某已经快不行了,立即提出采取一切急救措施进行抢救,值班医生在抢救了一段时间后又联系其他医生进行抢救,之后才征求原告意见是否需要上15楼进行插管抢救,15楼的医生也告知罗某某的心率已击不起,插管作用不大,罗某华同意插管抢救但为时已晚。

二、患方观点

1、对x市医学会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对此结果原告无法接受,坚持认为被告应当负主要责任,被告实施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一是被告医生和护士没有在ICU重症监护室24小时监护罗某某;二是被告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三是被告怠于行使救助义务,在罗某某病情恶化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实质有效抢救措施。

2、被告没有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一是被告未将罗某某的病因和病情告知原告;二是被告未将病情恶化的后果告知原告;医院医疗水平、医疗设备、医护人员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四是被告未能医治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后果,也禁止原告转院;五是未告知原告尸检及未尸检的后果,致使罗某某真正死因无法查清。

3、被告不重视、不负责、不及时的诊疗行为是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从整个诊疗过程来看,就诊时虽然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但医生未对此予以重视,也没有按诊疗规范的约定,安排医生和护士在ICU病房监护,体现了医生的不负责、不重视;病情恶化后没有进行实质性抢救,家属无法找到值班医生,并未对患者身体器官退化、生命体征迅速减弱等病情采取急救措施,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只需稍微负责一点,稍微重视、及时一点,罗某某不至于得不到救助。在整个过程中,原告看到的不是“医者仁心”而是对生命的淡漠,医院治疗,却想不到在本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院里丢了性命,这是多么讽刺又是多么的无奈。

4、最令人心寒的是,被告在家属痛失所爱的人后,并不是安慰家属,而是让家属不停地补签材料、文书,伪造病历,以达到其掩盖重大过错的目的。也就是因为家属于2月2日在不知情、不懂法的情况下,帮助补签了部分材料、文书,致使医学会在认定事故时偏离事实、远离真相,医院负次要责任。

对此,恳请贵院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纠正,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还原法律的公平正义,以慰原告亲属罗某某在天之灵。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等人与亲人天人永隔,终身失爱,给原告等人的身心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

三、医方观点

1、病程记录第2页、入院告知知情同意书载明,患者入院当天,诊断急性冠脉综合症,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主动脉、冠状动脉钙化等症状后,院方对此病进行风险评估,有突发心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硬死、恶性心律失常、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多器官功能损害、呼吸循环衰竭、猝死等风险,告知患者家属,制定治疗方案;

一是积极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对症治疗;医院。原告选择第一种治疗方案,并在病程记录和入院告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认可。因病情危重,院方当天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

2根据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抢救记录记载,患者2月2日00:40时出现病情突然恶化,在心内科进行抢救,01:20时转入15楼重症医学科进行进一步抢救,因实施紧急抢救措施,根据当时情况是不可能进行先履行入室告知书后,才进行实施抢救措施。

患者罗某某转入15楼重症医学科进行抢救3个小时3分钟后去世,其家属同医护人员在重症监护室发生冲突,院方在黄荣清副院长、重症医学科主任等现场口头告知对死亡异议进行尸检,但原告方拒绝签字。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入住CCU病房期间,医嘱开具了“特级护理”,但从委托单位提供的视频资料时间显示,年2月2日00:04申请人突然起床进入病房到00:33叫到护士进入病房之间无护士专护,违反了特级护理的相关规定。

五、庭审意见

虽然患者罗某某入住的是针对重症的冠心病患者而设立的CCU病房,与ICU重症监护病房的区别只是收治疾病的范围不同,但是对诊疗患者同样负有监护的职责,并且罗某某入住CCU病房期间医嘱开具特级护理。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派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的职责,在罗某某病情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实施抢救,与罗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综合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患者原有疾病状况、院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确认被告x医院对罗某某的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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